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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居家办公被害,为何可被认定工伤?

作者:     发布日期: 2021-07-15     二维码分享

  女子居家办公被害,为何可被认定工伤?

  ■ 来论

  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柴媛,去年疫情期间按照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。2020年6月,嫌疑人靳某某逃窜时进入其屋内,将其杀害。

  但各方就“柴媛居家办公受害算不算工伤”的问题产生分歧。当地人社部门认为,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,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,但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,故不认定工伤。

  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。近日,法院判令大庆市人社局对该案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。这为受害者赢回了公正。

  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: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”。而死者和人社局就是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发生了分歧。

  大庆市人社局在认定柴媛是否为工伤时显然在条件上是“从严掌握”。在“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”这一条款上,该局认为意外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必然的、直接的因果关系,才可以认定为工伤。但对此案,该地人社局认为:“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,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,不是柴媛履职的对象”,其被害“不具有因果关系”,所以不认定工伤。

  但这样的“从严掌握”并不符合《劳动法》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立法原意。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为劳动者提供更完备的保障,让劳动者履职、企业运营没有后顾之忧。工伤保险本身不是一种“过错责任”,而是基于企业强迫缴费的法定的、兜底性保障。就工伤赔偿来说,哪怕事故中有劳动者误操作等“过错因素”,也不影响其工伤责任认定。

  工伤保险不是商业保险,是社会保障,其认定门槛宜低不宜高,不能像商业保险那样“斤斤计较”。地方劳动部门不能抠字眼式理解法条,否则既有悖于个案公正,也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。当地法院的这份裁定,契合法律精神,是一种拨乱反正。

  □沈彬(媒体人)

【编辑:叶攀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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